西班牙什么时候大赦?
西班牙的大赦(“Amnistía”)不是指对政治犯的赦免,而是针对所有触犯轻罪的人。在西班牙刑法中,犯罪被分为“Crimen”和“Delito”两个概念。前者是指触犯重罪的情况,一般是要判终身监禁或者死刑的;后者则是指触犯轻罪的情况。而所谓Amnistía就是对后者的一种赦免。因此它并不涉及刑事犯罪中的无罪释放,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赦免”。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不追诉”。
根据1978年西班牙宪法的规定,国家有权决定不再追诉过去曾经作为“delito”处理的案件。不过,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Amnistía并不是对所有的过去刑事案件都不追究了,而是仅限于一些特定情形。按照现行西班牙刑法第56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宣布为Amnistiados:
一、1980年4月3日以前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劳役的;
二、1980年4月3日以后,因为同一罪名被判刑十三年以下,并被认为社会危险性已极小者(即已经被改造的极为彻底) ;
三、1980年4月3日以后出生而被判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认为其社会危险性亦很小者。
同时,依该条规定,对于曾被判处上述刑罚之罪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也可以宣告其Amnistia: 一、执行刑期届满后,继续留狱看管三个月以上; 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撤销假释或缓刑已经一年以上的; 三、因同一行为而被多次判刑,各别刑期总和超过十年以上,并且最轻一项判决已经执行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以上规定适用于“Delito”的范畴,但必须指出的是,只有第三类情况下的罪行才是纯粹自然犯,前两类情形的刑罚都是法定犯。对于第一类情形,只有在重罪的威胁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对其适用Amnistia;而对于第二类情形,则无论重罪的危险是否存在,均可以给予Amnistia。这就是说,在西班牙即使触犯了重罪,只要不具备法定条件,仍然是不可能得到Amnistia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