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分居协议在哪签?
首先,要区分“分居协定”和“分居通知书”的概念。 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对于未来是否离婚、若离婚怎样分割财产以及孩子抚养等问题事先达成的协议;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宣布的、告知对方自己已将上述问题处理完毕的决定。
其次,由于我国不承认协议离婚,如果希望在定居国外后,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法民字第25号)规定,必须提交下列基本证据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2.双方当事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关系的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地点、原因的初步证明材料,并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的证明文件
4.被申请人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的姓名及下落情况的证明材料。
即使夫妻俩已经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并且居住在一起,但是只要没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按同居关系处理。 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了。因为法院受理案件需要原告提交被告住址,而跨国婚姻中因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原告对被告情况不了解,难以找到被告具体信息。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驳回起诉。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存在——被告明确同意离婚并愿意接受管辖的,则该原则例外。
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先由一方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离婚后,当事人凭判决书、调解书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证。 而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无论当事人在境外还是国内,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