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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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学校法人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国家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学校。 学校的法人地位源于其作为社会公益组织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出资者,分别取得民办学校教育资格和办学资格”。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范畴,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同时,民办教育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举办者的不同,由此带来的学校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差异。但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最基本的法律身份是公民或者法人,这决定了不管是何种类型学校都具有法人资格。

学校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 (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学校; (二)学校章程; (三)必要的财产条件和经费来源; (四)必要的机构和人员。 当然,有些地区为了加强管理会对新办学校实行审批制,即只有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注册,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经过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就行事。但这种做法现在已经不多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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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所谓”法人不等于校长“,是因为学校的权利义务是由学校这个机构来承担的,而由校长个人承担的学校法人代表是违法的(当然这里指一般意义上的违反,不是像楼上答主说的刑事犯罪);而法人即代表人则是由于法律直接赋予其代表权、执行权和决定权等权利而产生的权力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校长的身份决定了其可以担任法人并参与一些决策、行政活动或管理事项(但具体的管理权限是有区分和限制的),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范围则没有这些区别性特征——法定代表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地位与职责,是与工商登记相联系的。换句话说也就是有资格申请设立公司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一个人不能既是公司又是法定代表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人就等同于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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