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领养孩子是什么签证?
在2017年6月,我作为代理律师代办过一对中国的夫妇前往韩国领养孩子的手续。 先讲一下结果,该对夫妇最终未能成行,原因是中国民政部门未予出境批复。 接下来谈下过程,很精彩!!! 该对夫妻来到我所时,已经通过中韩两地律师事务所的多次沟通,就韩国收养登记程序、收养条件、所需材料等都已详细知悉。 双方商定后,我所代为提交收养申请材料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书用以证明中国送养人(某儿童)与韩国收养人(某女士)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同时,我会同该对夫妻前往公安部门分别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未收到不良入境记录的通知》,以便顺利办理出国签证。 最后,在材料准备到位的情况下,该女士成功取得C302(P548)字样的出入境批文,并于2个星期内顺利赴韩,完成收养登记。 在她出国期间,我会同中国送养人的监护人一起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并将中国送养人户籍档案转移至本市某街道社区公共户。
待韩国收养人返回中国后,我所协助其向中国外交部申请承认与认证海外收养文件,并向上海市民政局申报国内收养登记,最终取得了户口簿和收养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以下亮点:
1. 因中国民政部规定,收养申请人所提送的公证书应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故在本案中,我们特意选择了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进行申办。
2. 为防止中国送养人在我国边境地区潜逃,我们在向边检部门提交的资料中,附上了经公证的赠与协议,约定若中国送养人擅自潜逃,则该送养人丧失对其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我们还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该送养人在境内的唯一住所。
3. 我所律师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中国送养人与其监护人间的抚养关系以及证人本人作为监护人的身份事项,以方便后续办理过户及收养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