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奖学金跟哪些课程有关?
作为2018年教育部的官方说明,我们看一下《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和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奖励学生时,应坚持标准,控制好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按照评审程序提出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具体评审工作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委会;
(二)根据评委会制定的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
(三)对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有举报或投诉的拟获奖学生,经评委会复查确认后,如确有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其获奖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 学校应将当年获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学生,以及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国家对奖学金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金鼓励。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学金总额为中央核定的额度总额,分省(区、市)下达。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国家奖学金的名额。高校在国家奖学金限额内自主确定奖学金额,但不得突破。 在同一学习周期内,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显著,能够全面履行大学生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活动。
第四章 推荐与选拔办法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册》,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成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奖学生名单,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授予“研究生特等奖学金”,其金额相当于3万元/人·年的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特等生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