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工伤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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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8日,中国工人谢天德在帮助一名同事搬运机器时,因车间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 3天后,谢天德被转至中国治疗。 4个月后,也就是2010年5月7日,谢天德回到上海静养。 8年后,2018年5月6日,谢天德来到新西兰一家骨科诊所复诊并拍摄X光片。 片子里显示,由于当年的伤,谢天德的脊椎变形得非常严重。 医生给谢天德做了手术,以修复受损的椎体。

2019年1月,谢天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7861.76元。 新西兰劳动法规定,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诊疗的费用。 但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就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委认为,虽然当时有同事看到谢天德滑倒,也立即通知了公司负责人,但是不能证明谢天德的伤势是由工作引起;且申请裁决书提出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决定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谢天德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的损伤是否由在工作期间及工作环境造成。 被告认为,原告在搬运设备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踩到水坑而摔伤,并非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的场所。而且,原告长期在中国生活,其提供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均是中国境内医疗机构出具,无法确定就诊原因和伤情;原告8年后才返回新西兰治疗,有拖延治疗的嫌疑。故不应认可原告的主张。

原告则称,自己是在工作时不小心滑倒受伤的,并且第一时间告知了领导;由于当时来不及就医,所以回国治疗时就有了病根;之后每年复查,医生都建议做手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范。该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虽未及时就医,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治疗,且有住院治疗记录等证据佐证,故认定原告伤情系因工所致,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458.97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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