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造用于香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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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建筑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该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香港的工程监管和工程执业制度与内地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简单的以《建筑法》来套用于香港,而应该以香港的相关法律作为基础进行讨论。

一、工程立法概述 香港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立法主要见诸于《土木建设工程条例》(第4346章)及其附属法规(以下简称“土建条例”)、《其他土木工程及维修工程条例》(第4936章)及其附属法规、《道路条例》(第109章)以及《设计施工合约准则》、《供应商章程范本》等。

二、工程设计监理 在香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活动。对于没有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直至罚款。同时,严格禁止个人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对违反此规定的个人或团体,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

三、工程施工监理 土建条例对工程项目、承建商、材料设备等的选取标准进行了规定;对其他土木工程或维修工程则无相关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条例对各类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检验方法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赋予有关当局一定的处罚权。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主管当局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甚至刑罚,从而使香港的建筑市场在秩序上有了保证。

四、工程保险和担保 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是确保工程款安全和防止建筑纠纷的重要手段。根据保险条款,无论工程是否由于承包商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只要投保了质量保证或维修条款,业主便可向保险公司索偿。而在索赔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另付给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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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即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由我国的国家制度结构所决定的。建筑法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律,是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对建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因此,它反映的是全国性的管理规则,而不是地方性的管理规则,不可能适应每一个部分的实际情况。在有些建筑活动的管理问题上,建筑法授权有关管理机关制定实施细则,并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由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各自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制度,管理建筑活动主要依靠原来沿用的法制,因此,建筑法在两个特别行政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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