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NVC如何审移民材料?
首先,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会收到一封邮件,申请人需要登录网址,创建一个账号,然后开始填报资料。 整个流程下来,会收到2个邮件,一个是最终审核的邮件,如果审核通过,移民局会在10天内发移民签证给大使馆;另一个是通知补材料的邮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补充材料或者做额外申请。 在收到移民签证之后,申请人即可购买回国机票,准备启程前往美国。
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到最终审核邮件的时候,记得看一下日期,一般来说,会在面试后的30天左右发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可以发信息咨询一下移民官。 如果您是F1签证,那么在毕业之后,学校会发送I-20表到您的邮箱,您拿到I-20表之后就可以开始着手准备签证申请材料了。 和H1B签证不同,F1签证不需要雇主担保。 F1签证的申请材料和流程都比较简单,一般6个月左右就能获得批准。如果您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且有完整的申请材料,签证通过率几乎能达到100%! 但是,即使有了I-20表格也不代表就一定会获签,之前我们也遇到过因为学生档案里有处分记录而惨遭拒签的例子 在准备签证材料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材料和文书的质量外,还要特别注意细节问题,否则可能会因小失大。比如说,有的同学会把各种证书的复印件放在同一个文件夹里按顺序排列好递交,然而移民局可能更希望看到各个证书单独放好,用目录标记清晰。
第一步,看大略
新接的移民材料,首先粗略翻阅,大致看一下整个申请件的情况和脉络。主要是了解一下申请件的背景,包括移民申请案号、申请时间、初审情况、申请人信息、前续申请情况、以及律师的代理介绍等,通过“看大略”,对申请件有初步的全面了解,形成阅读申请件和审查移民申请的大致方向和思路。
第二步:读重点
“读重点”是在“看大略”的基础上,通过阅读移民申请重点内容,获得对申请件更清晰、具体的认识。移民申请件资料繁杂,“读重点”能够帮助审查人员抓住主要问题,提高审案效率。“读重点”包括:
(1)阅读美国移民局初审情况,移民局初审意见指出的申请存在的重要问题,是审查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有的NVC申请件被美国移民局决定行政驳回Administrative Closure,而要求NVC根据申请人情况做出决定。这种情况也是“读重点”的对象。
(2)阅读申请人递交的证据和律师的申请函。申请人递交证据的清单、申请函中对申请案的情况说明,申请存在的问题及辩护意见,都是需要重点阅读的内容。根据申请函和所递交证据清单,判断申请人对移民申请的准备是否全面,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瑕疵和不足,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有说服力等。“读重点”应当采取证据和申请函与移民法规定交叉对照的方法,通过证据查找申请件是否存有移民法条文规定的问题,申请函提出的意见是否能有效规避法律、解决问题。
在移民申请件中,申请人递交的证据和申请函是申请内容和申请意图的直接体现,抓住“点”,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以“点”带面地“提纲挈领”,推动审案工作。
第三步:审全面
“审全面”是在经过前两步对申请件有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对申请件全面、仔细阅读和审查。对申请件的阅读要细,并对申请件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笔记,同时要根据申请件中存在的问题,判断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证据和信息等。“审全面”应当采取移民法规定与移民申请内容对照审查的方法,重点审查移民申请是否完全符合移民法律规定,申请件中是否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是否存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申请移民的事项。审查的依据主要是IRCA和9 CFR中的规定。经过全面审查,对移民申请作出基本判断,包括是否批准申请、是否存有需要调查的事项、以及拒签的理由,形成初审意见。
移民申请件情况多样、复杂,移民法律规定又博大精深,审查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在审全面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有经验的审查人员请教,必要时形成集体讨论意见。根据申请件具体情况和移民法律要求,可以作出立即批准申请、调查证据后再决定申请、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拒绝申请的处理意见。
第四步:写结论
在前三个步骤的基础上,对申请件作出审查结论。
如果申请件材料完备,符合移民法律规定,没有需要调查澄清事项,则可以批准申请。
如果申请件有需要调查澄清的事项、或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审查人员要根据申请件情况和移民法律规定,在“审全面”过程中准备充分,拟写好调查证据通知或要求补充证据通知,将调查的具体情形和需要提供的明确信息通知给申请件当事人。拟写此类通知,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要准确列明当事人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信息和具体情形。例如,如果申请件需要调查申请人婚姻情况,则要明确需要调查清楚申请人的结婚、离异次数、时间、地点,是否在国外还同时与他人有婚姻关系等情形,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些详细信息,而非简单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者调查婚姻情况。
(2)要指明申请件中存有需要调查情况的理由,或者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理由。
例如,如果申请件缺少领事馆存档情况需要调查,NVC应明确指出根据9FAC 42.83(d),在领事馆有申请文件存档时,需要调查这些存档情况。
如果申请件不符合移民法规定,存在拒签情形,要严格按照9CFR 42.56规定的程序拒签申请,将拟拒签决定、拒签理由以及申请人的申诉权通知申请件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45天内有权提出申辩,NVC收到当事人申辩意见后,重新审查申请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应继续拒签申请。如果审查后决定继续拒签,要指明继续拒签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