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对移民?
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政策是既欢迎又限制,严格的时候很严格,宽松的时候也很宽松。 独立战争后,《邦联条例》规定每个州可以有权拒绝任何外国人加入他们的国籍。1790年实施的《国籍法》规定只有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是美国人并且定居在美国的人才能拥有美国国籍;而移民法的实施则严格限制欧洲移民。 1845年至1850年间,美国扩张了国土面积并加强了西部边境建设以便更有效地执行移民法律。当时国会通过了《土地法令》(1846)、《没收以及驱逐法令》(1847)和《驱逐非公民居留者法令》(1853)。 这些法律使政府有能力没收非法越界的农地,并将其拍卖给合格的美国人。违反移民法律的外国人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投入监狱直到其移民签证被吊销。
在1840年到1920年期间有大约1.2亿欧洲人移民到美国和加拿大。在这期间有将近2000万的非洲裔美国人奴隶被解放。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变化,苏联的兴起让美国深感恐惧,为了应对共产主义在美国本土的传播,1952年国会通过《移民与国籍法》,该法规定申请人必须符合“和平、民主”国家资格并在过去五年中未在共产主义国家居住两年以上才有资格申请入籍。这项立法大大降低了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难度,但同时也为美国政府此后利用移民法和出入境管制权打击国内政治对手铺平了道路。
1965年,国会通过了《对外移民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移民的申请要求。该法取消了对欧洲各国人民和国际组织的特殊优待,以“平等”原则对所有国家的申请人一视同仁。它所依据的理论就是既然欧洲人民和美国人民一样都是“文明”,那么就不应该再有歧视性的入境政策。 不过,这个平等的原则是有保留的。
根据这一原则,美国的移民政策不再区分欧洲人和亚洲人,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欧洲人和亚洲人在文化和语言上的显著差异,要使移民融入美利坚社会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美国仍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某个国家或某个种族的移民数量以确保移民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