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邮箱发还是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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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毕业生面试成功,公司却将offer发到邮箱”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据浙江日报报道,应届毕业生洪伟成近期经历了一场特殊的求职历程。他在5月初接到杭州朗圣科技有限公司的面试通知,经过两轮面试,对方告诉他,初步决定录用他为前端开发工程师。然而,在洪伟成憧憬着未来薪资时,却等到了一份电子邮件offer。当他质问她(他)们为何不发纸制offer时,对方却含糊其辞,“公司规定一定要经过人事人员”。而当我(洪伟成)通过关键词“前端开发工程师”在朗圣科技官方网站上进行搜索时却找不到任何信息,亦没有一个联系人电话。

针对此事,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公司用人方面的不规范现象。所谓正式通知录用,应该是由有用人权的部门(而不是简单的招聘工作负责人)直接与劳动者电话沟通,并发放书面的《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发邮件录用毕业生”的做法并不罕见,甚至不少公司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同时发送《候选人接受录用书》和《劳动合同》,而被录用者只需在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和签约日期即可。而这种做法与规则更多是人为造出来的,本身就不规范。

笔者认为,对这种电子邮件形式的offer,我们可以理解成一种要约。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然而,在电子邮件形式的聘书上,显然对方仅是要约,而非承诺。而我们要做的就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应当致函对方,就相关聘职事宜进行商谈。在对方回函后,再行前往协商具体入职事项。如此一来,便能有效避免“口头约上岗,却没收到薪”类似事件的发生。

尽管现行法律中并未将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予以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等可以有形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说,电子邮件的聘任通知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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