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找女公关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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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职业,在西方社会是合法并受保护的。 所谓的“PR”,就是personal relationship的缩写,中文可以翻译为“私人关系”、“私人人士”等等。

这个“pr”指的是男女之间的一种社会交往模式,而不是真的指“公关行业”(communication)里的那个公众关系(public relations),虽然这两个概念看起来很像,容易混淆。

“PR”的这种交往模式之所以被认可,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基础:

第一个是在19世纪制定的《维多利亚色情出版物法案》中,明确将“包含性场景或性话题”的出版定义为淫秽,但同时该法案也将“提供性服务”和“进行关于性的交谈或写作”排除在外,认为这些不属于淫秽;

第二个是在20世纪60年代,澳大利亚司法系统以“违反公共秩序罪”处罚一个出版淫秽书籍的作者时,在裁判书中首次承认了“隐私权”的概念,进而推翻了之前“只要涉及性就被认定为淫秽”的立法原意 (注:本案作者为奥斯卡最佳电影《公主新娘》的作者威廉·斯托)。

在澳大利亚(包括其他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即使有人出售带有性场景的出版物,或是提供性服务(包括接受有偿陪侍),因为这两种行为都不属于《卖淫嫖娼报告》中的“卖淫嫖娼”行为,所以并不违法。而由于“pr”是一种正常的社交互动,所以也不受到限制。

当然,作为“文明社会”,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发生性行为,双方都应该使用安全套以防止传染性疾病;向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务或者引导其讨论性话题都是违法且应该受到惩罚的。 但是,正如世界上有很多“卖春”的国家一样(比如泰国),在澳大利亚,也有很多男性选择与“pr”进行交易,也就是他们自己出钱,获得的是一段浪漫经历而非真正的性生活,这种关系也被称为“绅士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女性从事“pr”的工作在澳大利亚是被允许的,但是,无论对于客户还是“pr”本身,这仍然是处于社会底层、最下贱的职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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